互联网环境下的互联网环境下杂技(魔术)的推广与保护

来源: 刊发时间:2017-08-18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5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截至2014年12月,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较2013年底增加5672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2013年的81.0%提升至85.8% 。

互联网方兴未艾,移动互联网的大潮又汹涌而至,从媒体到零售,从医疗到金融,每个行业都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

 就文化产业而言,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了行业的方方面面,音乐、影视、表演等各个艺术门类的创作、传播、评价乃至商业模式在互联网的影响下都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就杂技(魔术)这一个传统的艺术门类而言,互联网对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传播的速度快,范围领域广、社交互动性;

  传统环境下,杂技(魔术)通过剧场、舞台、电视机传播给受众,受场地、播出时间、地域等限制,一个作品(表演)传播的速度慢,传播的范围小。在互联网环境下,受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任何时间地点收看杂技(魔术)作品(表演),互联网的用户海量用户轻易就可以让一段视频当天播放量超过亿次,这样即时的海量的传播是杂技艺术家始料未及的,互联网天然的社交性互动性会强化传播速度和范围。一个作品(表演)的传播速度几乎可以到达一旦发表即尽人皆知。

  2. 传播形式多种多样, 商业变现存在多种可能性;

 在互联网环境中,作品传播的形式多种多样,传播方式从单一的线性表演到直播、点播、轮播、剪辑、弹幕、在线互动等等,以至于在线关注、点赞等粉丝经济,改编网游、影视作品、网络剧等版权运营,甚至在电子商务方面都可以有积极的实现方式;在互联网多种多样的传播方式适应了互联网受众的多元需求,在满足互联网用户各类需求基础上萌生的各种商业模式是传统环境下始料未及的。

  3. 传播效果不可控,容易被抄袭、破解,被侵权风险大,维权困难;

  在互联网的快速、多元传播模式下,一个作品的传播效果不在受控于杂技(魔术)艺术家的前期准备和临场发挥,社交性、互动性、即时传播性等传播特点让一个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效果充满变数,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在现场表演效果很好的魔术,在互联网的传播下效果大减。一个魔术表演在传播的同时,相同魔术的破解、抄袭、诋毁随之而来。我们可以看到,近年在春晚上刚刚表演完的魔术,几乎同时在互联网上就可以看到各种破解的视频、图片,这些侵权行动都极大的损害了魔术表演者的权益。但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海量用户,极低的发表成本和快速的传播效应导致一个被侵权的艺术家很难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互联网大潮袭来,网络化是大势所趋,总的来说,包括杂技(魔术)在内的各种艺术门类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如何化危为机,借助互联网的力量更好的推广自己的作品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更多的经济效益呢?

  1. 互联网是杂技(魔术)重要的宣传平台

 互联网的海量用户特别是为数众多的青年用户是杂技魔术重要的宣传平台,互联网各类应用聚集的用户各不相同;充分利用各类应用的特点能够很好实现杂技(魔术)的宣传,比如:在门户网站上,杂技(魔术)的各项活动、日程、演出消息可以得以报道;垂直类艺术网站可以就单独的表演、艺术家进行宣传;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可以发布第一手讯息和权威资讯并对社会上的关切进行回应;在贴吧等论坛性的应用中可以就某个话题展开讨论和推广;当然,艺术家和团体自己运营的网站、APP也是重要的宣传渠道。

 总之,互联网宣传的多样化、话题性、互动性是传统宣传渠道难以比拟的。建设好自己的网络宣传平台,善于与搜索引擎、门户网站、导航平台、社交平台等流量入口进行各项合作,及时更新各类信息,与网络用户进行良性互动都是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一个宣传平台的重要路径。

  2. 互联网是杂技(魔术)的创意来源

 利用互联网的社交性、互动性的特点,杂技(魔术)艺术家可以汲取很多网络用户的创意,在微博、贴吧等具有社交属性的应用中,艺术家和艺术团体也可以通过与圈子内外用户的在线互动及时了解表演的反馈和传播效果。互联网的传播方式的创新给了杂技(魔术)新的生命力,很多杂技(魔术)艺术家利用网络传播的特点,创作出新的艺术表现形式和艺术创意,这类新的作品往往能都带来新的艺术体验,也是对传统艺术的发展和创新。

 此外,互联网也给多种艺术门类的融合带来的机遇,跨界的表演、不同艺术门类的结合,在互联网的多种多样的传播方式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受众和媒介。很多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新型剧团在话剧界已经发展起来,在杂技(魔术)届更孕育着创新的潜力。

  3. 互联网是杂技(魔术)的推广渠道

 在利用互联网实现艺术创新和艺术宣传的同时,很多艺术家和艺术团体也找到了新的盈利模式和商业机会。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截止2014年12月,网上支付用户达到 3.04 亿,手机支付用户达到 2.17 亿;网络支付的即时性和便捷性对传统的商业模式是极大的冲击。

 利用网络广告、付费收看、电子商务、团购、在线票务等互联网商业应用,一个拥有优质内容、品牌资源的杂技(魔术)艺术家将获得极大的商业成功。互联网的全方位商业实现模式也给杂技(魔术)艺术家的运营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整合各类商业资源,熟练运用多种商业手段都是杂技(魔术)艺术家的必修课。    

 在宣传推广的同时如何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艺术家和文艺组织面临的重要课题;

  1. 加强杂技(魔术)的版权保护;

  杂技(魔术)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类作品首先应加强版权的保护力度,保护版权的核心在于明晰权属,合理授权;在实践中,很多杂技(魔术)艺术家往往不能很好的将一个杂技(魔术)作品进行固定和法律意义上的确权。一个作品的权属关系不清晰为后面的宣传推广和维权保护都带来了难题;

  当一个杂技(魔术)作品创作出来时,固定作品是权利人的首要任务,互联网实际上给作品的固定提供了便利调解,视频、图片、文案都可以成为作品的固定方式;物理上的固定完成后,在版权登记机构进行版权登记实际上是权利人进行法律上固定的重要途径。明晰的权属给权利人后期的各项宣传、推广和商业开发带来的便利条件。

 杂技(魔术)作品的保护是版权保护的基础,与此同时,艺术家针对杂技(魔术)作品的录制品以及相关表演的保护也非常重要,这在实践中往往是通过商业合同来约束的;在此,合同签署的细致程度成为权利保障的关键,版权的价值在于精细化的运营,针对不同权限、地域、使用方式的授权是权利人多层次版权开发利用的基础。实践中,很多权利人轻易将权利人买断给被授权方或录制机构,这实际上极大的缩小了作品及其表演的商业价值,特别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为此,尽可能的细分授权可以有利的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2. 善于通过多种方式维权;

 杂技(魔术)作为一类特殊的舞台艺术决定了其维权的多层次,除了通过杂技(魔术)作品本身进行维权外,魔术中道具和手法的商业秘密、杂技中道具的美术、音乐、舞蹈元素都可以成为维权的客体。在一些情况下,杂技(魔术)因为其动作、表达的特点,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时候,肖像权、商业秘密、甚至反不正当竞争都可以成为维权的武器。

 此外,强化文艺组织的维权力量是帮助包括杂技(魔术)等舞台表演艺术家进行维权的重要途径,作为单个的艺术家和艺术团体往往存在维权力量薄弱、法律知识欠缺等方面的不足,文艺组织可以借助于组织的力量在作品认证、权属认定、科普培训、法律援助等方面发挥建设性的作用。

 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第四次技术革命正在席卷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给每个行业和艺术门类都带来的新鲜的创新血液和发展动力,抓住机遇,积极借力,包括杂技(魔术)在内的舞台艺术一定会迎来新的发展阶段,艺术家和艺术团体可一定可以在更广阔的天地里实现自我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发表于2015年5月2日“新媒体环境下魔术著作权保护”研讨会)